发布时间:2025-09-04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1日,崇文公安分局基建办公室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丰台区某小区4号楼一处120余平方米的房产提供物业服务,每年物业费为1849.22元。
物业公司依约提供服务后,小区业主却未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累计欠款9000余元。此时,该物业公司已撤出项目。
【办案过程】
物业公司经多方打听后选择了委托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帮自己诉讼解决收回物业费欠款。在开庭前,元甲律师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初步确定物业公司也有调解的意向,于是尝试与被告小区业主联系。然而,业主方面对我方存在信任顾虑,坚持要求通过法院解决争议。
基于这一情况,我方代理人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明确表达调解意愿,并请求法官协助搭建沟通平台。
经丰台右安门法庭庄法官组织庭前调解,法官耐心了解业主实际困难并予以情绪疏导,我方代理人亦积极配合、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物业公司顺利收到调解款项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